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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0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6号)以及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24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川外发〔202463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学院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名额、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由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具体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科目;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要求。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在学习年限方面应满足本科二年级以上要求。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跨院转专业学生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原学院申请。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汇总,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  放

第十三条  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事务工作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发放奖学金、追缴已发放奖学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川外发〔202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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