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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助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勤工助学管理,提高勤工助学工作实效,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使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经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内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和学生社团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和学生宿舍内摆摊设点进行买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

(二)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理”活动;

(三)参加校园建设的劳务性活动;

(四)参加教室、学生公寓、食堂、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环境的保洁劳动;

(五)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许可,可承接社会各界提供的如公共策划与宣传、广告策划与制作、资料翻译、咨询、家教、大型活动礼仪、志愿者服务、产品推销等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挂靠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协调和指导全校大学生开展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中心的职责有:

(一)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资金投入以及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

(二)负责开辟勤工助学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三)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勤工助学业务的对内对外协调联系和实施;

(五)负责拟定和执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经费管理;

(七)负责协调处理勤工助学活动的其它相关事项。

(八)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该单位的年级辅导员组成。小组职责有:

(一)在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院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

(三)初审并报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涉及本院系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完成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其它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在读学生(含研究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经学校确定的特困生优先安排。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同学,不安排参加当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一)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者;

(四)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校内特殊岗位工作者。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程序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审批。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校勤工助学中心或所在院系报名申请,领取《四川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并征得所在的院系同意后加盖公章,交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初审后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勤工助学中心将审核后的申请表按照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分别转交学校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面试。

(二)上岗。对于用人单位面试合格被录用的学生,勤工助学上岗时间为1年。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上课和期末考试复习,一般情况下,1月和7月勤工助学中心不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不发放补贴,学生也不应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对临时性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不作限制。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两年内勤工助学活动参与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学校研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用工由校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监督。各用人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人计划,经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后统一调度安排,费用由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签订《四川外国语大学勤工助学协议书》,该协议书一经各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第十三条 校内、校外各单位接收勤工助学学生,需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方可正式聘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按劳动时间、工作质量计酬,原则上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个岗位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32小时。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由提供岗位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考核标准是:

(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积极主动,踏实肯干;

(二)工作态度端正,虚心好学,尊重管理人员,遇事及时报告;

(三)认真并创造性地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四)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办公用品。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安排及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校内勤工助学相关标准,与勤工助学中心或学生所在的院系协商执行。

第六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其主要来源为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经费。学校应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资助中心作为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奖励和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以及勤工助学建设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一)学生对校外服务由用人单位100%付酬;

(二)学生从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可以按计时、计件岗位确定酬金,原则上每个岗位200元/月,一周不得超过8小时,一月不超过32小时。可结合考核具体情况而定,超工作量部分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三)学生在校内参加临时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56元。

(四)非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的劳务酬金由用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五)学生承担的工作经用人单位验收不合格,应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在一年内超过两次被用人单位考核为不合格者,将被取消下一年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资格。

(六)每月最后三个工作日,各用人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须按照标准格式填报本单位上岗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原则上每次报表只反映当月的上岗学生劳动实况),考勤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中心审批处理。如无正当理由造成该项工作延误,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当月不予受理或扣发适当比例酬金。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付酬标准和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校内勤工助学相关标准,与勤工助学中心或学生所在的院系协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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