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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9-08-30

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 [1999] 7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教财 [2018] 12号及《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领导、组织和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维护学校内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和学生社团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和学生宿舍内摆摊设点进行买卖活动。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本《办法》。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有损身心健康、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从事对人体有伤害和危险的劳动,不得利用正常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我校资助、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资困助学中心。中心的职责有:

(一)拟定和执行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协调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调研和决定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的设立、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和资金投入;

(四)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 各学院(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该单位的年级辅导员组成。小组职责有:

(一)在校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学院(系)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负责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校外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初审并报我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涉及本学院(系)学生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四)完成校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的其它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二)遵守法规法纪、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三)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经学校认定的特困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安排参加当学年勤工助学活动:

(一)上学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上学年有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上学年因工作不认真,被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合格两次以上者;

(四)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者;

(五)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校内特殊岗位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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