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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发展;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学生自立自强观念,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经办银行向我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我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的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含研究生)。

第六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在读学生,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能依法签定贷款合同,合同应明确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八)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贷款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帐户;

(九)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在读学生(含研究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六)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申请学生当年应缴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6年确定,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学生的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展期还贷协议确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13年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年9月中下旬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说明学制、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类别等情况;

(二)提交证明材料: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生源所在地乡、镇、街道等民政或政府加盖公章有效,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350元以下)。院系根据贷款比例进行初审。

(三)填写表格:申请贷款学生在院系领取并填写《全日制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和《重庆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

(四)学校收集汇总并公示。院系填报《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表》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贷款学生姓名、院系、专业、学制共四项。

(五)学校审查后,填报《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汇总表》。

(六)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与经办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借款学生本人填写《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与经办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并逐笔由本人签字(学费、生活费分别填写)。

(七)由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到学校账户。

(八)学生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借款。

(九)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署还款协议,并出具承诺按时还款及自愿承担违约行为在媒体上公布违约信息的相关责任的授权书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9月份开学后,学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前,学校和经办银行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由经办银行确定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一)每年11月,学校组织成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二)每学年开学前,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与当地学生资助中心或相关金融机构贷款经办方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学生务必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五条 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通过学校向贷款经办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贷款学生休学。贷款学生休学时,贷款经办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贷款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在校期间贷款借款合同,经办银行按年度发放相应学生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七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额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结业、肄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自付或学生和家长共同担负。

贷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时间为其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存在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如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正常毕业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延迟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需办理展期还款的,应及时向学校和贷款经办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审核。贷款经办方审批后,学生贷款期限相应延长,其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继续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做好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诚信教育、政策法规、征信知识等宣传工作,增强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贷款经办方提供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毕业生在校内进行通报,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九章 贷款代偿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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