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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语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守则

发布日期:2007-08-31

(一)咨询人员工作守则

1、咨询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

2、咨询人员应注意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我心理素质。

3、咨询人员应通过理论学习、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咨询人员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做超越自身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1、咨询人员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2、咨询人员应该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地位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3、咨询人员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的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进行实地暴露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咨询人员应明确其工作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咨询人员产生信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1、咨询人员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2、咨询人员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3、为保证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客观性,咨询人员应避免在咨询中出现双重关系。如果双方的关系已经超越了工作界限,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

4、咨询人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工作时,应对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四)保密

1、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咨询人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对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辅导。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教学、案例讨论、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不受此限制。

4、咨询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并即时通知其辅导员及院系主管部门。

四川外语学院心理咨询中心

二OO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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