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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勤奋学习、自立自强,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院系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前款名额、各院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分配。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3档:一等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组织的课外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以确保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或受到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停发助学金,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由学校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直至停止发放资助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3.挤占、挪用资助资金;4.对资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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