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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1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2]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院系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前款名额、各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分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年级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在学习成绩方面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3,无补考科目;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1/2以内;超出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在学习年限方面应满足本科二年级以上要求。

第三章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发 放

第十三条 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批复后,我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缴违规奖学金,直至停止发放奖学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1.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3.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4.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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