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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6-10-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40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2]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各院系的名额由四川外国语大学根据前款名额、各院系人数等具体情况决定,并通过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分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没有任何补考或重修。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课外活动;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在学习成绩方面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二)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前30%以内,超出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为本科二年级以上。

第三章评 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院系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发 放

第十二条 接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批复后,我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认真评选,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以确保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缴违规奖励资金,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1.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2.未及时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奖学金;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4.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5.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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